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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951柏方标与陈玉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方标,陈玉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951号原告:柏方标。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玉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柏方标与被告陈玉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柏方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方标以案件需要审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方标撤诉。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原告柏方标负担。审判员  胡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种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