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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先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喜,张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刑初184号自诉人:赵树喜,男,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新乡县。被告人:张先社,男,汉族,1959年4月25日出生,住新乡县。自诉人赵树喜以被告人张先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自诉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树喜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硕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