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加才与葛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才,葛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民初706号原告:李加才,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被告:葛志远,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原告李加才与被告葛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加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志远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加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319.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卞桥镇驻地经营一家“网络缘网吧”。在2012年5月份,被告在原告处从事网管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多次借用网吧收入资金共计17319.5元,在2012年5月8日,由被告为原告书写书写欠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有支付。被告葛志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葛志远欠原告李加才17319.5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欠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8日葛志远给李加才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李加才现金17319.5元,大写壹万柒仟叁佰壹拾玖点伍元。欠款人:葛志远(签名并按捺手印)。2012年5月8日。”后经李加才多次催要,葛志远未有支付,李加才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葛志远借李加才17319.5元,有葛志远给李加才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予以确认。李加才要求葛志远支付欠款17319.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可自李加才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志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原告李加才借款17319.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爱涛人民陪审员 金明涛人民陪审员 邢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东长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