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卢林波与李堂兴、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波,李堂兴,秦文,黎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1335号原告:卢林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代兵,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堂兴,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被告:秦文,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被告:黎华林,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原告卢林波与被告李堂兴、秦文、黎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林波负担。审判员 廖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