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异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艳萍、刘丽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萍,刘丽华,李芳,刘杰彰,李焱明,张卫群,李媛,江西尚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异1号之一异议人(被执行人):刘艳萍,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芳,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刘杰彰,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焱明(又名李焱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张卫群,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媛,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尚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城北路56号,全国统一注册号:360924210012977。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和被执行人李芳、刘杰彰、李焱明、张卫群、李媛、刘艳萍、江西尚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了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执6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刘艳萍名下的农商银行账号62×××94。异议人刘艳萍于2017年1月3日向我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艳萍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刘艳萍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徐玉甫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