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罗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罗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599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保驾山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0954393D。法定代表人:裘子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海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罗秀英,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与被告罗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国芳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人民陪审员 项新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梦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