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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210号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亮、洪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学亮,洪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930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99GD8R。 住所地: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龙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张学亮,男,1985年5月2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被执行人洪小娥,女,1987年4月1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亮、洪小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张学亮、洪小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云南洱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2823.95元,共计82823.95元(利息计至2017年3月21日,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另计)。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学亮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人洪小娥带着女儿生活无经济收入。经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后,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930执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方 审判员  张全庆 审判员  李炬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