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1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苟菊兰与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菊兰,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10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苟菊兰,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菊兰与被执行人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案判决书判决结果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