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广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广峰,男,土家族,1971年1月3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峰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赵广峰在德江县玉水街道中华社区六角榨路口,将一个零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卖给何某吸食。2017年6月15日,赵广峰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在拘留期间,其主动交待前述贩卖毒品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赵广峰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首;2、认罪;3、毒品再犯、累犯。认定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吸毒人员信息动态管控表,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广峰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广峰有期徒刑6个至8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广峰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广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广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广峰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广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