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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锦州市某国有企业管理中心诉锦州市某某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尹某某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某国有企业管理中心,锦州市某某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尹某某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918号原告锦州市某国有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中心经理。被告锦州市某某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长兴镇。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尹某某,男,汉族,住黑山县长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某国有企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锦州市某某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尹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某国有企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锦州市某某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尹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连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