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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晟双、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晟双,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杨晟双,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天马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528236-1。法定代表人:敬明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晟双与被执行人厦门亨利贞吉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1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法官助理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