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良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良良,曾用名“王佳良”,男,1997年1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汉族,大学本科,系山西医科大学在校学生,住山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良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良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早7时左右,被告人王良良潜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山西中医学院杏园乙座112室和109室盗窃被害人莫某、被害人孙某、被害人赛纳共计三台笔记本电脑。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三台笔记本电脑合计人民币45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良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王良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选择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早7时左右,被告人王良良潜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山西中医学院杏园乙座112室和109室盗窃被害人莫某、被害人孙某、被害人赛纳共计三台笔记本电脑。经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三台笔记本电脑合计人民币4540元。破案后,赃物已返回,失主已认领。2017年5月9日,被告人王良良到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东校区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东校区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良良在班主任郭华带领下携带从中医学院盗取的三台笔记本电脑来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王良良办理取保候审。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东校区派出所出具的自首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王良良在老师陪同下于2017年5月9日11时38分许到高校分局东校区派出所投案,主动交代自己于2017年4月29日8时左右在山西中医学院两个学生宿舍盗窃三台笔记本电脑的事实,随后带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指认,经调查与接警处登记表、立案记录、山西中医学院监控视频及调查核实事实一致,符合自首条件。郭华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良良主动约该谈心,交待一时起了邪念在中医学院盗窃三台电脑的事情,同意在老师陪同下带上电脑去派出所自首。晋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字(2017)第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本次价格鉴定标的为人民币4540元。山西医科大学本科生在校证明,证明王良良系第二临床医学院免费医学定向专业2015级在读大学生。晋中市高校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王良良盗窃的计算机3台及发还被害人清单。被害人莫某、孙某、赛纳出具的谅解书,证明王良良系单亲家庭、在校学生、生活困难,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归还被盗三台笔记本,并对该们进行了赔礼道歉。电脑没有损坏,愿意原谅他,并要求对王良良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莫某情况说明,证明经报警后与家人确认该丢失电脑实际购买于2013年,购买价格5000左右。襄垣县盛世海航销售出货单,证明被害人孙某的联想S405电脑于2014年8月12日由赵路购买,价格为3400元整。辨认出6号笔记本电脑为在2017年4月29日被盗的电脑。视听资料光盘说明,证明该光盘内容为山西省中医学院杏园乙座1号宿舍B座1层C监控视频,视频时间显示从2017年4月29日7时03分07秒至7时07分15秒。被告人王良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经公安网比对,未发现该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被盗电脑照片,证明与被害人描述一致。被告人王良良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杏园乙座的109宿舍和112宿舍就是盗窃时作案现场,2017年4月29日早晨8点左右在以上地点作案,盗窃笔记本电脑三台,作案时穿肩上银白色,胸部以下和袖子黑色衣服,盗窃后将赃物放在自己宿舍衣柜里。被告人王良良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户籍证明,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身份情况一致。被害人莫某的报案材料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29日早晨6时30分该最后一次看到电脑在写字台上,8时30分左右发现电脑丢失。共丢失3台,该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购买于2010年,购买价格5000左右;孙某红色联想S405笔记本电脑购买于2014年8月12日,购买价格3400元;赛纳黑色宏碁E5-571G-56AA5WAH笔记本电脑,购买于2015年10月,购买价格4000元左右。该和孙某同一宿舍,电脑丢失时该和孙学琦在宿舍睡觉,该电脑放在进门右面4号铺下电脑桌上,孙某电脑放在进门左面2号铺电脑桌上。赛纳是1B109宿舍的,电脑丢失时曹赫和张晓昱在宿舍睡觉,电脑放在进门右面4号铺下电脑桌上。该宿舍早上七点左右开的门,109晚上睡觉未锁门,睡觉时未感觉有人进来。辨认出1号笔记本为自己在2017年4月29日被盗的电脑。被害人赛纳的报案材料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29日早上八点左右室友曹赫在QQ上说早上起来发现该电脑不见了,门没有锁,可能被偷了。该28日坐火车去了石家庄,29日不在宿舍。该丢失的是黑色宏碁牌笔记本电脑,2015年10月在包头市宏碁专卖店4000多元购买,丢失时放在床铺下的桌子上,床铺在进门后右手靠门侧。辨认出2号笔记本为自己在2017年4月29日被盗的电脑。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材料及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4月29日莫某给该打电话说宿舍被盗了,他和该的笔记本都丢了,同时丢失的还有赛纳的笔记本电脑,该4月28日离开学校回家,29日不在宿舍。该被盗电脑是红色联想S405,2014年8月3400元购买,丢失时在进门左手边靠里的铺位,笔记本放在桌子上并连着线。被告人王良良亲笔供词及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7年4月29日早上学校放假,8点左右该骑自行车在大学城转悠,从东门进入山西中医学院,把车停在超市旁边,该跟着其他人进入一宿舍楼,该进门向右走想从另一边出去,但发现是水房,往回走时有了犯罪想法。该先推了三四个宿舍门推不开,有的人起来了不能拿东西,后进了北面宿舍发现窗帘拉着没有人,该拿了靠门的左右两侧的一红一黑电脑,装进双肩包里出去,又进了南面斜对面宿舍,拿了靠门右手的一台黑色电脑,双手抱着出了宿舍。骑车从西门出了学校,直接回了医科大学,回宿舍后把偷来的电脑放进宿舍衣柜里上床睡觉。装电脑的包是宿舍同学李京宣的,自行车是该的,当天穿的衣服是黑色肩膀部分是白色,黑色裤子。后来特别后悔,想挽回错误今天老师陪该来投案,并将3台电脑带到派出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良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良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良良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盗赃物已追回,被害人已认领,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良良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零八十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郑保安人民陪审员 籍润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