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人民法院、卢红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人民法院,卢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仙居县建设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131-3。法定代表人屈亚军。被执行人卢红杰,男,1987年2月7日出生,住临海市。本院于作出(2017)浙1024执1491号冻结被执行人配偶李玲燕银行账户存款36000元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配偶卢红杰的配偶李玲燕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3×××50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