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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0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0107号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徐佳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鑫,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卜锴。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游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海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