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军发与被执行人屠旭东、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发,屠旭东,王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袁军发,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屠旭东,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王安学,男,1974年6月12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军发与被执行人屠旭东、王安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和袁军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1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28日袁军发以与被执行人屠旭东、王安学私下达成和解并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袁军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黑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