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俊锐、单桃林、刘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俊锐,单桃林,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该行审计稽核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单俊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单桃林,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刘成林,男,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俊锐、单桃林、刘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俊锐、单桃林、刘成林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回对案件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俊锐、单桃林、刘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思盛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