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81号被执行人王旭,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初中文化,原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采购部部长,住河北省河间市。2016年4月11日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执行人王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将其扣押的被执行人王旭违法所得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WVGAB97P8CD024450、发动机号CJT046886)移交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处理。2017年7月14日,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受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对该涉案车辆拍卖保留价进行认定。嗣后,宜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委托宜昌市拍卖商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旭违法所得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冀J×××××、车辆登记所有人王润泽、车辆识别代码WVGAB97P8CD024450、发动机号CJT046886)。2017年8月22日,买受人王春林(公民身份号码:)以3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涉案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冀J×××××、车辆登记所有人王润泽、车辆识别代码WVGAB97P8CD024450、发动机号CJT046886)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王春林时起转移,归买受人王春林所有。二、买受人王春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远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衷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