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汪健均与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宗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健均,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881号申请人:汪健均,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申请人: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1单元9层916号。法定代表人:郑健。原告汪健均与被告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杨宗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健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汪健均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健均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大华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凌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