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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与长春市东光胜家宾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长春市东光胜家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法定代表人盖国庆,系局长。被执行人长春市东光胜家宾馆有限公司,住朝阳区卫星路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京。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东光胜家宾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做出的长环罚字【2016】CYQ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