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祁磊、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磊,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祁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住晋中市。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祁磊与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6199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2016)晋1081执42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侯马市昊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昊星花园小区内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侯马市昊星花园小区内的地上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国审 判 员 宗承宝人民陪审员 杨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