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素华与凌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华,凌荣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136号原告:姚素华,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荣庆,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素华与被告凌荣庆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素华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素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4元,由原告姚素华承担。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