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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渝诚建材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渝诚建材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民,赵健杰,齐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4277号原告:石河子市渝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泉镇石总场5小区北泉花园19栋二层10号。法定代表人:张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建民,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被告:赵健杰,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被告:齐建峰,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本院受理原告石河子市渝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民、赵健杰、齐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住址不详,暂时无法送达,现原告石河子市渝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另行提供证据后再行起诉,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渝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6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凤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