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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金石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金石建材有限公司,德州宝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朱传水,宋秀英,朱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德州金石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宝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传水。被执行人:宋秀英。被执行人:朱昌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为24166800万元,已执行了0元,剩余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城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