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祥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782号原告: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船厂路56号。法定代表人:钱文翔。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富,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祥荣,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祥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善县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