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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孙仲凯与郭昌平、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仲凯,郭昌平,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仲凯(JohnZhongSun),男,1954年7月出生,美国国籍,住USA,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向春华,北京俊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昌平,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昌平、���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仲凯(JohnZhongSun)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函告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属于涉案资产。被执行人郭昌平、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刘成良审判员  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