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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丽杰与韩晓峰、卢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杰,韩晓峰,卢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565号原告:田丽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被告:韩晓峰,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被告:卢俭光,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原告田丽杰与被告韩晓峰、被告卢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田丽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晓峰、被告卢俭光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丽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20300.00元及利息(以月利1.5分标准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被告夫妻二人因家庭共同生活在原告处多次借款。2017年4月10日经双方结算,共拖欠20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1.5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付款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我的诉讼请求。韩晓峰未答辩。卢俭光未答辩。经过原、被告陈述事实,通过庭审调查,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欠据二张。经过原、被告对事实的陈述,通过庭审调查,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确认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7日,二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6年6月9日,被告韩晓峰在原告处借款420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4月9日还款;2016年7月19日,被告韩晓峰在原告处借款1610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5月19日还款。此款现在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田丽杰与被告韩晓峰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约定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给付欠款,故被告韩晓峰应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求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为年利率6%。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故被告卢俭光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田丽杰借款203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年利率6%,本金4200.00元自2017年4月10日开始给付;本金16100.00元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给付,均给付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卢俭光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韩晓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