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军与易小平、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易小平,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652号原告刘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被告易小平(又名易伟平),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波,岳阳县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娟,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原告刘军与被告易小平、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刘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刘军承担。审 判 长 李克毅人民陪审员 潘 胜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东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