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9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984号之三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78号(E)。法定代表人:还国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伟,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石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韩俊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30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原告江苏金盛高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汉北审 判 员 刘燕平人民陪审员 梁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