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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怀学、韦真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怀学,韦真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766号被执行人马怀学,男,仡佬族,1977年8月2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韦真凯,男,水族,1977年6月1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三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怀学、韦真凯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怀学、韦真凯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怀学、韦真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