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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发义与张令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发义,张令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发义(又名张法义),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梅,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系张发义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令发(又名张领发),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再审申请人张发义因与被申请人张令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发义申请再审称,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被申请人在购买诉争宅基地时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根本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也没有申请宅基地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和资格。而且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按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在本案中,村委会、镇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均未对协议进行认可,也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故双方间的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一、二审法院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发义与被申请人张令发均系同村村民,二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发义将其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张令发,村委会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张令发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该宅基地建造房屋,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有效协议,并无不当。综上,张发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发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新峰审判员  郝英春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