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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6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丙,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院退付原告131元。审判员  张艳英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书记员  李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