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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枝江市白洋镇陵江后街20号。法定代表人:陈铄荣。被执行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29号。法定代表人:蔡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国能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186574.45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潜江市乐水林纸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6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