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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鲍云翔申请执行刘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云翔,刘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鲍云翔,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史家沟行政村后队。被执行人刘克明,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砖窑湾镇范台政村井平村。本院在执行鲍云翔与刘克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克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刘克明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