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祖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827号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永和西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9694796XB。法定代表人:李春梅,该公司经理。被告:周祖辉,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祖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丰县惠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小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