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李丽秋、王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李丽秋,王冰,胡井文,张秀杰,周涛,高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16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该单位职员,住宾县。被告:李丽秋,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王冰,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胡井文,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张秀杰,女,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周涛,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高云飞,女,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被告李丽秋、王冰、胡井文、张秀杰、周涛、高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佰秋审判员 李学峰审判员 徐龙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