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国、黄宝灵、苏远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黄宝灵,苏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736号被执行人吴国,男,汉族,1991年11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黄宝灵,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苏远贵,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4)筑观法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国、黄宝灵、苏远贵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黄宝灵、苏远贵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国、黄宝灵、苏远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7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