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藤莉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莉,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095号原告藤莉,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诉讼代理人于海峰、李丹,辽中区茨榆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沈阳市辽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岩,系该院院长。原告藤莉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精神病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藤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藤莉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赵微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