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刑更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杨运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运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577号罪犯杨运义,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运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3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杨运义曾于2007年5月、2009年7月、2011年12月、2015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杨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杨运义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运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运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运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8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