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振敏与徐秀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敏,徐秀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473号原告:孙振敏,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徐秀云,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孙振敏与被告徐秀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孙振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敏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振敏负担。审判员 吴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历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