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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振敏与徐秀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敏,徐秀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473号原告:孙振敏,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被告:徐秀云,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宁安市。原告孙振敏与被告徐秀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孙振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敏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振敏负担。审判员  吴宝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历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