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吕涛与郭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涛,郭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16号原告:吕涛,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小屯村王家元自然村居民,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晋生,男,54岁,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吕涛与被告郭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诺可以为原告介绍工程,并制作了资料获取了原告的信任,收取了原告7000元介绍费。后被告没有能力给原告介绍工程,故给原告写下了借条,该笔费用转变为借款,并承诺在2017年3月19日前归还,但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及住所地,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给被告邮寄了相关诉讼文书,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本院工作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无法在该住所地找到被告。本院要求原告补正,但原告至今没有补正,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的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玉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灵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