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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令开与朱景巧、赵光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开,朱景巧,赵光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700号原告:曾令开,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景巧,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赵光耀,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原告曾令开诉被告朱景巧、赵光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令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令开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曾令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令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