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令开与朱景巧、赵光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开,朱景巧,赵光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4700号原告:曾令开,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景巧,女,汉族,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赵光耀,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县。原告曾令开诉被告朱景巧、赵光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令开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令开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曾令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令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