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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施宝林与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宝林,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3行初197号原告施宝林,女,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杜俊杰,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静。委托代理人黄政法,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琪,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宝林诉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宝林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宝林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宝林负担。审判员  陈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玮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