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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47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也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也已履行约定的还款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4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