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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贵军与梁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军,梁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828号原告:刘贵军,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户,住册亨县。被告:梁光明,男,1980年6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军与被告梁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贵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贵军承担。审判员  覃春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