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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夏康、姚准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康,姚准中,姚望,姚金香,张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康,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林,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准中,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系死者朱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望,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系死者朱某桂英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金香,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系死者朱某桂英之女。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闻金友,湖��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兴飞,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王焱辉,该分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夏康因与被上诉人姚准中、姚望、姚金香、张兴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夏康以与姚准中、姚望、姚金香、张兴飞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夏康在本案��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为882.50元,由上诉人夏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