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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金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80号罪犯郑金杰,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4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责令被告人郑金杰等2人共同退赔人民币51433元、被告人郑金杰等4人共同退赔人民币4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922分,获得表扬6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金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