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玉山与昌黎县嘉佰伦葡萄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山,昌黎县嘉佰伦葡萄酒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470号原告:张玉山,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被告:昌黎县嘉佰伦葡萄酒厂,住所地昌黎县十里铺乡政府西205国道北河东。法定代表人:秦小民原告张玉山与被告昌黎县嘉佰伦葡萄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玉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张玉山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