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翟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被执行人:翟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8月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