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付钰与田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钰,田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301号原告:付钰,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田时刚,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付钰与被告田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田时刚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2017年8月28日上午,原告付钰以还需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时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已经依法预收,原告付钰已经预交,经本院领导批准,由原告付钰承担公告费400元,免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胡朝聘人民陪审员  尹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