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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顺福、林小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顺福,林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顺福,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小丽,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何顺福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小丽归还60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查无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秀芬 微信公众号“”